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蒐集個人資料告知事項:
親愛的客戶您好,由於個人資料之蒐集,涉及 臺端的隱私權益,在 臺端提供個人資料授權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本行)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資料線上驗證服務前,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告知 臺端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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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協助身心障礙者參與社會,向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申請使用身心障礙者資料,並指定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擔任本行與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間之資料傳遞介接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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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行及前揭機構因受理身心障礙者網路申請ATM跨行交易手續費減免業務之特定目的而獲取 臺端下列個人資料類別:姓名、身分證號、身心障礙證明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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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行及前揭機構將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蒐集、處理及利用 臺端之個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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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本行及前揭機構將於蒐集目的之存續期間合理利用 臺端之個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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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本行及前揭機構僅於中華民國領域內利用 臺端之個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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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臺端可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規定,就 臺端之個人資料檢附申請書,向本行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或經其指定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行使之下列權利:
1.除有個資法第十條所規定之例外情形外,得向本行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惟本行依個資法第十四條規定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2.得向本行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個資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臺端應適當釋明其原因及事實。
3.本行如有違反個資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 臺端之個人資料,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臺端得向本行請求停止蒐集。
4.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得向本行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 臺端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並註明其爭議或經 臺端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5.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得向本行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 臺端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 臺端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臺端如申請第(三)、(四)、(五)項,本行及前揭機構將終止提供線上申請驗證 臺端身心障礙者之身分,若因此導致 臺端網路申請ATM跨行交易手續費減免優惠的權益產生減損時,不負相關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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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臺端如欲行使上述個資法第三條規定之各項權利,有關如何行使之方式,得於本行網站(
高雄銀行首頁(另開視窗))之『
個人資料保護專區(另開視窗)』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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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若 臺端未提供正確之個人資料,本行及前揭機構將無法為 臺端提供特定目的之相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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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本行及前揭機構因業務需要而委託其他機關處理 臺端之個人資料時,將善盡監督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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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臺端瞭解此一同意書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規之要求,且同意本行及前揭機構日後取出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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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之同意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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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人已充分知悉上述告知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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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人同意前揭機構蒐集、處理及利用本人之個人資料,並同意其他公務機關請求行政協助目的之提供。